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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阳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(第2号)

2021年04月01日 11:40:00 来源:平阳县传媒中心

  为扎实做好清明期间森林火灾防控工作,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维护山区社会稳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《森林防火条例》和《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》等规定,县政府决定发布森林禁火令。

  一、2021年3月27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,全县林地和林地边缘100米区域范围内为森林禁火区,禁止焚烧垃圾、放孔明灯、吸烟、上坟燃放烟花爆竹、焚烧香纸、烧坟草、烧地坎草、烧灰积肥、烧蜂窝等一切野外用火。

  二、森林、林地的经营(管护)单位和个人,在经营(管护)范围内有森林防火责任。清明期间要文明祭祀,倡导采用鲜花、果篮等文明、生态祭祖方式。

  三、在禁火期间,各乡镇、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,加大宣传、巡逻和督查力度,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和查处,尤其是对重点区域、重点地段、重点路口要派员设卡严加防守,林区主要路口和重要路段要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。要做好应急保障准备,一旦发生森林火灾,要迅速组织力量,采取果断措施,科学扑救,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。

  四、各乡镇、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强对清明期间禁火工作的宣传和引导,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相关规定,确保山区林区平安。

  五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要及时加以制止并举报,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告。森林火警电话:12119。

  六、对违反本禁火令违法违规用火的,公安、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,对森林火灾肇事者及擅离职守酿成事故者,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
  

  平阳县人民政府

  2021年3月19日

网络编辑:雷鹏

平阳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(第2号)